送客户购物卡是预付性质,需要等到实际消费后才能税前扣除吗?
公司在节日送客户购物卡,取得的发票是不征税发票,这种在性质上属于预付款账务处理时做招待费,听说要等到实际消费后才能税前扣除,是真的吗?
解答:
购物卡确实具有预付款性质,在购买或充值时,商场超市如果是按照预付卡税务开具发票也只能是开具不征税发票。
企业购进购物卡后的使用,可以分为自己企业以后购物使用、发放给员工作为节假日福利或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使用。
如果是企业自己以后购物使用的,实际消费没有发生前,与企业收入的收入相关的实际支出尚未发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等到以后实际购物或实际消费后,才能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的,该购物卡内的资金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不再属于企业了,就构成了企业的“实际支出”,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与企业收入相关的“实际支出”,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购物卡的不征税发票和其他证据材料一并构成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发放给员工做节假日福利的,员工签收单据等应和不征税发票附在一起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送给客户的,虽然现实中不可能让客户签字,但是企业内部的控制凭证应和不征税发票附在一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购物卡如果是发给员工或送给客户的,不需要等到实际消费后才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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