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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公司: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2-12-08  作者:助动创孵   阅读:0

一般情况——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也不得用来抵扣增值税——无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还是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能适用本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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