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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公司:已收取货款,截止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发布时间:2022-11-23  作者:助动创孵   阅读:0

已收取货款,截止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请根据以下销售结算方式,来判断确认收入的时点: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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