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购进工程物质,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的,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需要计入资产成本。
纳税人自建厂房,购进钢筋水泥等工程物质,购进劳务以及设计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抵扣凭证,且建成的厂房满足用于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自建厂房的目的一般为生产经营所需,厂房一般不会作为员工宿舍等用于集体福利,或则其他个人消费行为。若企业自建厂房用于以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是专用于生产简易计税项目,二是专用于免税项目。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某些明确规定的特殊应税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比如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若纳税人自建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则其自建厂房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若非兼用,比如即用于生产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同时也用于生产采用一般计税的应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依然可以抵扣。
实务中,经常有些企业用自建、购入或租入的不动产,几层用于员工宿舍,几层用于日常办公,这种操作即是利用“兼用”,而非“专用”。这种兼用行为,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若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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